第六款本约钦奉大🎆清国大皇帝陛下,大日本国大皇帝🆌🎌🏪陛下批准,自署名盖印⛃🗬🞯之日起二十一日内,在北京互换。
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🕄🕨傅文华殿大学土。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
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🛲爵林董
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
明治二十八年十——月初八日
订于北京
三、《中日刘公岛条约》
一、中西水陆文👾武各官,须开明职衔姓氏,西🟤🟆人须开明目名姓名,其文案书职及兵勇人等,须开一总数,以便分别遣还中国。
二、中西水陆文武官员,须各立誓,现时不再预问🛲战事。
三、刘公岛一切器械,应聚集一处,另开清折,注明何物在何处,岛中兵士,由珠岛日兵护送登岸,威海各东兵,自2月🎇🎻🖑14日(西历)5点钟至15日午正止,陆续遣🈀🞚🔭归。
四、请牛道台代承交付兵舰炮台之任;惟须于15🛲日正午以前将舰中军器🕢🙅,台上炮位,开一🙴🎤清账,交入日舰,不可遗漏—件。
五、中国中西水陆各官弁,许于15日正午以后,乘康济轮🕇🙡船,照第十款所载,开💃返华界。
六、中酉各官之👾私物,凡可以移动者,悉许随带以去;惟军器则不论公私,必须交出,或日🙴🎤官欲加以搜查,亦无不可。
七、向居刘公岛华人,应🕝📅劝令安分营生,不必畏惧逃窜。